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11( CR)


處置客戶的款項

地產代理在業務過程中, 可能會代客戶收取或保管款項, 例如從準買家/租客處收取一筆款項, 以待洽妥協議時支付業主作臨時訂金。

根據《 地產代理條例》 第43條及《 常規規例》 第12條, 地產代理在收到該等款項後須立刻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 並把款項存入在一家銀行開立的信託戶口內。款項若由營業員收取, 他也須立即交予僱用他的地產代理或存入該代理開立的信託戶口。

地產代理有責任將代客戶收取或保管的款項付還該客戶, 例如交易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任何協議, 代理便須把代客保管以作臨時訂金的款項悉數歸還準買家/租客。除非有客戶指示, 否則代理不可從信託戶口中提取款項, 亦不可扣除部份或全部款項, 以抵償佣金或其他收費。

地產代理商號及公司管理層應確保屬下員工了解及遵守有關法例。

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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