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律師會介入林欣芳律師事務所和李海光律師事務所一事
律師事務所和李海光律師事務所(「該兩間律師行」)的業務。這是由於律師會的理事會有理由相信該兩間律師行的相關人員有不誠實的行為,並信納該兩間律師行涉嫌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第159F章)。
持牌人倘若接獲該兩間律師行的客戶查詢,應向他們解釋介入一事,並鼓勵他們聯絡律師會聘任的介入中介人,以告知他們有關情況以及他們需要就有關事宜而採取的相關步驟,包括另聘律師的需要,以及如何提出申索要求退還他們已向該兩間律師行中的任何一間所支付的款項。
如客戶因介入一事未能按原定計劃完成物業的交易或繼續進行交易,持牌人應鼓勵及協助其客戶與交易的另一方相互溝通,以期友好地解決事情 (例如:協商推遲買賣的成交日期,以便有更多時間制定出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然而,由於每個個案都必須按其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持牌人亦應建議其客戶在有需要時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持牌人可參閱律師會的聲明,以了解更多詳情。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