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4-01( CR)

防止「 洗黑钱」措施

国际组织「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于2003 年6 月颁布经修订的打击「 洗黑钱」 40 项建议。香港作为「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成员之一, 有义务落实该等建议。因此, 特区政府跟地产代理监管局联络, 要求监管局协助落实国际组织适用于香港地产代理业界的建议。

在现阶段, 监管局要求地产代理采取以下步骤, 协助防止「 洗黑钱」 活动:

(一) 核实客人身分

如地产代理 成功 为个人客户促成购入或售出物业, 当客户( 无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 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地产代理应检查已经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 或如属非住宅物业, 则有关「 睇楼纸」 或类似协议) , 确保已填妥下列资料:

  • 个 人 客 户 的 姓 名 ;
  • 身分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的种类( 例如身分证、 护照、 内地人士来港双程证等) 及号码; 及
  • 地 址 ;

并应在协议上加上:

  • 所购入或售出的物业地址;
  • 价 钱 ; 及
  • 签订临时买卖合约的日期。

(二) 保存文件

地产代理应妥善保存上述地产代理协议、 「 睇楼纸」 或类似协议, 由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起计至少5 年, 以便当有关执法机关要求时提供。

如从业员在执业过程​​中未能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以核实客人身分及保存有关文件, 则可遭受监管局纪律处分。

此外, 根据《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香港法例第455 章) 及《 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 香港法例第405 章) , 从业员亦有责任向警方及海关披露任何怀疑直接或间接代表犯罪得益的财产。关于香港警务处就这方面提供的几点提示, 请参照 附件 。从业员欲加深对「 洗黑钱」 的认识, 可参加由监管局与警务处合办的讲座。详情请留意监管局网页 (www.eaa.org.hk) 或以后公告。

「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的40 项建议, 可在该组织的网页(www.fatf-gafi.org) 浏览。


200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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