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附加條件
某些牌照或會被附加條件,規定持牌人須作出某些行為或不得作出某些行為。條件一般分為兩類:
- 一般條件—根據《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第14條,每個地產代理牌照上均附加一套條件;
- 特別條件—在某些情況下,持牌人的牌照會被加上適當的特別條件。
所有條件均列於有關牌照上。持牌人亦會獲通知附加特別條件的原因。特別條件可能規定持牌人:
- 完成指定數目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課程;
- 提交由其地產代理僱主發出的書面證明,確認已知悉持牌人牌照上的附加條件及支持持牌人的續牌申請;
- 須於31天內向地產代理監管局呈報有關其受僱或委任狀況之任何改變;
- 在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過程中,不得為地產代理或客戶處理現金;
- 不得出任為地產代理業務的經理;
- 不得出任為地產代理業務公司的董事;
- 不得開設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
如持牌人不遵守其牌照上的附加條件,則他的牌照可能會被撤銷或其牌照續期申請可能會被拒絕。牌照目錄亦會顯示牌照已被附加條件。現時或有可能成為持牌人僱主及客戶的人士應要求持牌人提供附加條件的細節。地產代理監管局除了公開牌照有否被附加條件外,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披露有關條件的細節。
此類申請審理需時,被附加條件於牌照上的持牌人應盡早提交續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