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節錄)
沒有向客戶清楚解釋協議內容
一名地產代理, 因在與客戶訂立「 地產代理協議」 前, 未有清楚向客戶解釋協議條款內容, 以及不同類別的代理委任和該等委任的含意及效力, 被紀律委員會判處停牌一個半月, 及加入發牌條件-強制修讀一認可地產代理課程。
在2000年6月, 一名賣家欲透過有關代理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出售物業。他早前已委託了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放盤, 因反應欠理想, 故決定再委託其他公司推銷物業。在訂立「 地產代理協議」 時, 該地產代理並沒有向他清楚解釋協議的條款內容、 不同類別的代理委任、 獨家代理的義務, 故他不知道所訂立的是一份獨家代理協議, 以為祇是一般的委託。其後該賣家的物業經由其他地產代理售出, 該代理在知悉後, 便向該賣家追討佣金, 至此賣家才知道有關協議載有獨家條款。為息事寧人, 賣家支付了佣金的七成, 了結事情。
該代理在研訊時堅持在賣家簽訂有關「 地產代理協議」 前, 已向他解釋該協議為一獨家代理協議, 惟不敢肯定賣家是否明白當中含義。而賣家向委員會表示他一直以為那祇是一份獨家廣告的委託, 更表示若知道該協議是一份獨家代理協議, 他便不會在其上簽署。
紀律委員會指出有關「 地產代理協議」 中, 其額外條款中亦有一條與獨家代理有關, 但內容與有效期均與協議內原有條款有衝突, 而該代理卻未能向委員會清楚解釋原因及兩者的分別。
委員會在聽取所有證供後, 認為賣方的證供較為可信。委員會最後裁定有關代理未有清楚向客戶解釋協議條款內容, 以及不同類別的代理委任和該等委任的含意及效力, 違反《 常規規例》 第6(3)(a)及6(3)( b)條, 並導致客戶蒙受損失, 須判停牌一個半月。委員會又認為, 有關代理以上的違規行為, 顯示他未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必須接受再培訓, 命其修讀一個不少於二十小時的認可課程。
《 常規規例》 第6(3)(a) 條
在有關人士並非由律師代表的情況下, 持牌人就任何住宅物業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之前, 須向該人解釋該協議中所有不同類別的代理委任及該等委任各別的含意和對該人的效力。
《 常 規 規 例 》 第 6(3)(b) 條
在有關人士並非由律師代表的情況下, 持牌人就任何住宅物業訂立地產代理協議之前, 須向該人解釋該協議中所列出的每一條款及條件, 以確保該人知悉其在該協議下的權利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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