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節錄)

買賣手續欠清晰未保障客戶利益

一名地產代理在客戶取得首置貸款合格証明書前, 安排他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未有充份保障客戶利益, 被紀律委員會在牌照上附加條件, 限制她的執業。

投訴人在本年初向房屋協會申請「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 並隨即委託地產代理物色合適的單位。不久之後代理為他覓得一單位, 在看過後他表示有興趣購買該物業。

由於當時投訴人尚未取得房協的「 合格証明書」 , 根據首置條款的規定, 申請人必須由提交申請日前120個月至取得「 合格証明書」 時, 在香港並無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間接擁有住宅物業, 而簽訂了買賣合約亦會被視為擁有物業, 故他向代理求證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是否會影響他的貸款申請。代理向他表示, 若不在合約上填寫日期便不會影響貸款資格。投訴人遂與賣家簽訂了一份沒有填上日期的臨時買賣合約, 並以支票支付訂金, 交付地產代理保管, 直至取得「 合格証明書」 才發放予賣家。

一個多月後房協以投訴人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為理由, 拒絕了他的貸款申請。

該名代理向委員會表示, 她其實在事前已向投訴人清楚解釋在未有「 合格証明書」 前簽立買賣合約的後果, 但投訴人當時對有關物業很感興趣, 表示希望有文件可令業主為他預留購買該物業的權利, 所以她便取出公司的標準臨時買賣合約, 但不填上簽立日期及漏空其他多處, 以證明雙方有交易的誠意。對她來說, 該份文件衹是一份交易意向書, 算不上是有約束力的買賣合約。

紀律委員會在聽取所有供詞後, 認為該文件的詮釋或訂立意圖容有爭議之處, 惟代理安排客戶簽訂一份有多處留空的合約, 執業手法確有問題, 更有違保障及促進客戶利益的原則; 她亦不明瞭該份合約在房協眼中實際上已是一份有約束力的買賣合約, 令人對她的專業能力有所懷疑, 遂在代理牌照上附加一項條件, 限制一個月內不得處理有關房委及房協轄下的住所貸款計劃及居屋買賣的事宜。另委員會亦著令該代理修習有關法例, 以提高其專業知識及能力。

《 操守守則》 第3.2.2 條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掌握有關的一切法律、 政府規例, 及各地產市場的重要事實和發展, 以便能盡責地向客戶提供意見。他們應盡量憑本身在地產方面的知識、 訓練、 資歷和經驗向客戶提供服務和意見。

《 操 守 守 則 》 第 3.4.1 條
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 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 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 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牌照目錄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更多
持牌人專區

持牌人常用快速連結

更多
考生專區

成為持牌人前的有用資料

更多
消費者教育網站

給消費者的有用資訊及提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