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有關居屋的轉讓手續
監管局經常收到從業員查詢有關居屋轉讓的法例或程序。根據《 房屋條例》 ( 第283章) 規定, 所有居屋均有轉讓限制。由房委會或發展商第一次售予業主的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屆滿, 業主方可在公開市場自由出讓或出租單位, 但必須按《 房屋條例》 計算補地價, 並取得「 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屆滿兩年的單位可在「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下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不須補地價。
業主欲在「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放盤, 必須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 可供出售證明書》 , 合資格的買方則須取得《購買資格證明書》 , 然後雙方才可洽商並簽訂房委會訂明格式的臨時買賣合約。如不使用訂明文件, 有關交易將會無效。
房委會重申地產代理( 個人) 牌照及營業員牌照持有人均可簽署房委會訂明的臨時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如果由代理簽署, 代理商號的資料如名稱、 地址及商業登記證號碼應填在文件第一頁, 促成交易的代理或營業員則可在最後一頁簽署並清楚填上其個人牌照號碼。
有關居屋轉讓的詳細運作情況, 從業員可參考監管局通告編號99-02, 99-05, 99-07及00-05(所有通告均可在監管局網址http://www.eaa.org.hk瀏覽), 或致電房委會熱線2712 8000查詢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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