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纪 律 研 讯 案 例 选 辑 ( 第 二 辑 )

被 定 罪 代 理 不 可 再 持 有 地 产 代 理 牌 照

一 名 地 产 代 理 在 取 得 地 产 代 理 牌 照 前 曾 从 事 其 他 行 业 。 在 取 得 牌 照 後 , 由 於 他 从 事 先 前 行 业 时 曾 触 犯 了 《 盗 窃 罪 条 例 》 , 被 裁 定 诈 骗 银 行 罪 名 成 立 , 遭 法 院 判 处 社 会 服 务 令 。

《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 规 定 , 任 何 个 人 均 无 资 格 继 续 持 有 地 产 代 理 牌 照 , 除 非 监 管 局 认 为 他 是 持 有 地 产 代 理 牌 照 的 适 当 人 选 。 而 在 决 定 某 人 是 否 适 当 人 选 继 续 持 有 牌 照 时 , 监 管 局 会 考 虑 该 名 人 士 曾 否 被 定 罪 , 而 该 项 定 罪 属 有 需 要 裁 断 该 人 曾 有 欺 诈 性 丶 舞 弊 或 不 诚 实 的 作 为 者 。 此 举 旨 在 保 护 公 众 利 益 , 原 因 是 地 产 代 理 经 常 有 机 会 处 理 客 户 的 金 钱 。

该 名 代 理 表 示 , 由 於 无 人 蒙 受 实 质 损 失 , 故 此 他 获 得 轻 判 。 有 关 案 件 只 是 关 於 一 封 信 用 状 的 问 题 , 警 方 以 伪 造 文 件 诈 骗 银 行 的 控 罪 把 他 拘 捕 。 他 承 认 自 己 已 转 投 地 产 代 理 以 外 的 行 业 , 获 发 牌 照 与 否 对 其 生 计 并 无 任 何 影 响 。

纪 律 委 员 会 详 细 考 虑 有 关 各 方 在 纪 律 研 讯 上 所 提 出 证 据 及 申 述 意 见 後 , 认 为 该 名 代 理 并 不 适 宜 继 续 持 有 牌 照 。 他 犯 下 的 罪 行 严 重 , 损 害 了 其 诚 信 , 纪 律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保 障 公 众 利 益 , 免 因 有 从 业 员 品 格 成 疑 而 受 损 , 况 且 亦 无 证 据 证 明 该 名 代 理 必 须 依 靠 地 产 代 理 工 作 谋 生 。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纪 律 委 员 会 决 定 撤 销 该 名 代 理 的 牌 照 。


《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 第 1 9 ( 2 ) ( d ) 条
在 决 定 任 何 人 是 否 持 有 地 产 代 理 牌 照 的 适 当 人 选 时 , 监 管 局 须 顾 及 以 下 情 况 ─
该 人 因 任 何 罪 行 ( 本 条 例 所 订 的 罪 行 除 外 )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定 罪 , 而 该 项 定 罪 属 有 需 要 裁 断 该 人 曾 有 欺 诈 性 丶 舞 弊 或 不 诚 实 的 作 为 者 。

 

 

牌照目录

确认相关人士现时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详情

更多
持牌人专区

持牌人常用快速连结

更多
消费者教育网站

给消费者的有用资讯及提议

更多
考生专区

成为持牌人前的有用资料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