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买卖手续欠清晰未保障客户利益
一名地产代理在客户取得首置贷款合格证明书前, 安排他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未有充份保障客户利益, 被纪律委员会在牌照上附加条件, 限制她的执业。
投诉人在本年初向房屋协会申请「 首次置业贷款计划」 , 并随即委托地产代理物色合适的单位。不久之后代理为他觅得一单位, 在看过后他表示有兴趣购买该物业。
由于当时投诉人尚未取得房协的「 合格证明书」 , 根据首置条款的规定, 申请人必须由提交申请日前120个月至取得「 合格证明书」 时, 在香港并无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拥有住宅物业, 而签订了买卖合约亦会被视为拥有物业, 故他向代理求证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是否会影响他的贷款申请。代理向他表示, 若不在合约上填写日期便不会影响贷款资格。投诉人遂与卖家签订了一份没有填上日期的临时买卖合约, 并以支票支付订金, 交付地产代理保管, 直至取得「 合格证明书」 才发放予卖家。
一个多月后房协以投诉人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为理由, 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
该名代理向委员会表示, 她其实在事前已向投诉人清楚解释在未有「 合格证明书」 前签立买卖合约的后果, 但投诉人当时对有关物业很感兴趣, 表示希望有文件可令业主为他预留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所以她便取出公司的标准临时买卖合约, 但不填上签立日期及漏空其他多处, 以证明双方有交易的诚意。对她来说, 该份文件只是一份交易意向书, 算不上是有约束力的买卖合约。
纪律委员会在听取所有供词后, 认为该文件的诠释或订立意图容有争议之处, 惟代理安排客户签订一份有多处留空的合约, 执业手法确有问题, 更有违保障及促进客户利益的原则; 她亦不明了该份合约在房协眼中实际上已是一份有约束力的买卖合约, 令人对她的专业能力有所怀疑, 遂在代理牌照上附加一项条件, 限制一个月内不得处理有关房委及房协辖下的住所贷款计划及居屋买卖的事宜。另委员会亦着令该代理修习有关法例, 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及能力。
《 操守守则》 第3.2.2 条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掌握有关的一切法律、 政府规例, 及各地产市场的重要事实和发展, 以便能尽责地向客户提供意见。他们应尽量凭本身在地产方面的知识、 训练、 资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服务和意见。
《 操 守 守 则 》 第 3.4.1 条
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 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 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 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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