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购负资产物业订金无托管
两名代理因没有提醒客户物业有可能是负资产, 也没有向客户清楚解释不将订金托管于律师的风险, 令客户损失了订金, 分别判处暂时停牌四个月及六个月。
个案中负责安排交易的代理及其上司, 在交易前已察觉有关物业有多个按揭, 而业主亦无提供足够还款资料, 但没有将事实告知客户。而业主要求的订金, 比一般买卖高出近倍, 但代理没有提醒买家有关风险, 亦没有适当地建议客户可安排将订金托管于律师处。其后买方律师发觉物业因资不抵债, 无法成交, 但已联络不上卖家, 买家所支付的订金亦无法取回。
纪律委员会经详细考虑各方所提证供后, 认为有关代理没有建议准买家与业主协商将订金托管在律师楼, 亦没有向买家清楚解释不将订金托管的风险, 未有尽力维护客户的利益, 引致客户金钱上的损失, 对此疏忽应负上责任, 故判处停牌四个月。至于案中有关代理的上司, 因身为分行经理, 亦有份参与交易, 在不了解物业按揭还款的情况下, 仍指示属下代理继续交易, 未有适当运用判断力为属下及客户提供意见, 须负的责任更大, 委员会遂判处停牌六个月。
《 操守守则》第3.4.1 条
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 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 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 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 操 守 守 则 》第 3.5.1 条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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