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编 号 00-13(CR)
有关居屋的转让手续

监管局经常收到从业员查询有关居屋转让的法例或程序。根据《 房屋条例》 ( 第283章) 规定, 所有居屋均有转让限制。由房委会或发展商第一次售予业主的契据日期起计五年届满, 业主方可在公开市场自由出让或出租单位, 但必须按《 房屋条例》 计算补地价, 并取得「 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 。届满两年的单位可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下转售予合资格人士而不须补地价。

业主欲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放盘, 必须向房委会申请并取得《 可供出售证明书》 , 合资格的买方则须取得《购买资格证明书》 , 然后双方才可洽商并签订房委会订明格式的临时买卖合约。如不使用订明文件, 有关交易将会无效。

房委会重申地产代理( 个人) 牌照及营业员牌照持有人均可签署房委会订明的临时买卖合约。该临时买卖合约如果由代理签​​署, 代理商号的资料如名称、 地址及商业登记证号码应填在文件第一页, 促成交易的代理或营业员则可在最后一页签署并清楚填上其个人牌照号码。

有关居屋转让的详细运作情况, 从业员可参考监管局通告编号99-02, 99-05, 99-07及00-05(所有通告均可在监管局网址http://www.eaa.org.hk浏览), 或致电房委会热线2712 8000查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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