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99-02 (CR)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程​​序指引*
附件( 此中文译本由地产代理监管局翻译)

( * 本指引乃摘录自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 向律师公会发出的指引, 获房委会批准于此重印, 详情请向房委会咨询。 )

  1. 业主欲出售楼宇, 必须在房委会( 适用于居屋) 或发展商( 适用于私人参建居屋计划) 首次转让有关楼宇之日起三年后( 注) , 向房委会申请《 可供出售证明书》 。

  2. 在取得《 可供出售证明书》 之后, 业主方可在居屋第二市场透过地产代理或私自放盘。

  3. 在居屋第二市场欲购入楼宇人士,​​ 必须向房委会申请《 购买资格证明书》 。特定类别人士有资格申请, 包括房委会及房协之公屋现存租户、 房委会辖下之临时房屋区、 中转房屋及平房区居民, 以及已申请公屋并通过审查程序正轮候分配公屋之准租户。准租户包括在轮候册上之人士, 受清拆及天灾影响人士及初级公务员。 《 购买资格证明书》 由发出之日起计6个月有效。有资格的买家??在有效期内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4. 买家及卖方可透过地产代理或私自签订特定格式的临时买卖合约。

  5. 在临时买卖合约的条款之下, 买家须在签订正式买卖合约之前最少5个工作天( 或由房委会另行指定的日子) 内但无论如何不超过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的1个月内,向房委会申请《 提名信》 。

  6. 代表买家的律师须向房委会的居屋第二市场支援服务组申请《 提名信》 。律师须以特定格式的表格申请, 并附上《 可供出售证明书》 及《 购买资格证明书》 正本、 临时买卖合约副本、 由买家签署及律师见证之声明、 及抬头「 香港房屋委员​​会」之银行本票或律师行支票支付《 提名信》 申请费$700( 房委会可更改费用) 。

  7. 在审核细节后, 房委会将向申请之律师行发出《 提名信》 , 条件是律师行须保证通知居屋第二市场支援服务组买卖进展及买卖合约及转让契据之签署日期。

  8. 代表买家之律师应把《 提名信》 注册在田土厅。

  9. 卖方与买家将在双方议定的日子签署买卖合约( 特定格式) 。代表双方的律师应向双方阐明补地价的责任, 并为此小心审查业权文件以确定最近一次由房委会或发展商作出之转让,

  10. 在签订买卖合约后, 代表买家之律师须通知房委会之居屋第二市场支援服务组: -

    1. 签 署 买 卖 合 约 日 期 ; 及
    2. 议 定 成 交 日

  11. 成交日期有变或交易告吹, 代表买方之律师应立即通知居屋第二市场支援服务组。

  12. 委会已安排银行提供按揭服务予买家。房委会可向银行提供担保, 与现时居屋/ 私人参建居屋计划类似, 并须采用特定格式之按揭契据。

  13. 交时, 买家与卖方将签立标准转让契。

( 注: 有关期限将根据房屋条例附表所订的期限而修订。 )

19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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