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册
《地产代理条例》(条例) 和《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常规规例)已实施超过六年。在2005 年2 月,土地注册处已引进「综合注册资讯系统」,并于每日(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上午8 时半至晚上11 时半提供服务,以便公众通过互联网进行土地查册。然而,监管局 仍继续收到多宗有关持牌人未能遵照条例及/ 或常规规例规定, 为客户进行及/ 或提供土地查册的投诉。
根据条例第36(1)(a)(i) 条规定,如持牌地产代理代表卖家 行事并与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他必须管有或控制某些订明的物业资料。此外,根据常规规例第3(2) 和(3) 条,持牌地产代理须从订明来源获取并在「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内填写有关物业的订明资料,以及附上在土地注册处取得的有关该物业的土地查册的副本。
常规规例第13(4) 条规定,代表住宅物业卖方 行事的持牌人,在紧接该物业买卖协议或租契订立之前,须就该物业安排在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册,并向物业的买方 提供一份该土地查册结果的文本。
根据「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第5 条规定,持牌地产代理须向卖方 提供经持牌地产代理填妥和签署的「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此外,根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4 )第4 条规定,持牌地产代理须向买方 提供从卖方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的「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如属单边代理关系)或经持牌地产代理填妥和签署的「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如属双边代理关系或在卖方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除非买方明确表示放弃收取该表格的权利。
监管局提醒从业员作为代理或受托为代理,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以确定业权及影响物业的现有产权负担。特别在条例第36(1)(a)(i) 条、常规规例第3(2) 和(3) 条及/ 或第13(4) 条适用的情况下,持牌人更负有法定职责,必须进行土地查册及/ 或向卖方/ 买方提供土地查册。未有遵守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客户遭受严重损失和损害,并构成违反条例及/ 或常规规例及/ 或操守守则第3.4.1 段。
监管局不会接纳,任何以临时买卖合约因在提供土地查册服务以外的时间签订以致未能进行土地查册之理由。
类似上述的要求,同时适用于租赁交易。
从业员须遵守有关条例、常规规例和操守守则。否则,可导致纪律处分。
2006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