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裁定机制

1. 有关地产代理和客户之间的佣金争议,可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49条转介地产代理监管局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地产代理和他们的客户可选择一个较法庭更快捷的途径去解决争议。详情请参阅《地产代理(裁定佣金争议)规例》。

2. 一个争议可交由管理局确定,如果:

a. 之间的争端是持牌地产代理与其客户
b. 湾争议是在尊重数额支付的佣金或费用,或通过计算或支付方式
c. 角各方表示同意,并
d. 四当地产代理条例已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这样的协议已执行

3. 该金额的佣金或其他费用的争端不得超过30万元。

4. 为了简化程序,并决心降低成本,任何一方不得有律师代表出席聆讯。

5. 一个测定管理局登记时在区域法院成为法院判决的,可予以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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