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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受產權負擔限制的物業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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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般物業的正式買賣合約條款,除非另有載明,賣方須就有關物業提供及證明有妥善/良好業權(good title)< ; /span>,不受物業產權負擔(encumbrances)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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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妥善/良好的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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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擁有妥善/良好業權(good title),可免受第三者對業權提出質疑或索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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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業產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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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產權負擔是物業受制於之押記或其他負擔。
物業產權負擔可導致業權有欠妥善。除非另有協定,買方可無須接納受制於此等不良的物業產權負擔的物業。例如:非法僭建可招致政府收回土地,業權因此變得有欠妥善,所以該類僭建物是一項物業產權負擔。
其他物業產權負擔(例如法定押記)是一種財務責任,一般情況下可在付清款項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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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註冊的物業產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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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 ,凡涉及土地的契據(deeds)、轉易契(conveyances)及其他文書(instruments in writing),以及判決書(judgments) 可於土地註冊處登記。法定押記(legal charge)、按揭(mortgage) 、押記令(charging order)等都是可註冊的物業產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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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已註冊文件的優先權按其註冊日期的先後而定。若產權負擔的受惠人沒有將可註冊的物業產權負擔(例如按揭)註冊,他不能強制往後真正有付出有值代價的買家或承按人(bona fide purchaser or mortgagee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承擔該沒註冊之產權負擔,不論該等買家或承按人是否知悉,該沒註冊產權負擔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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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其法律效用及優先權均不會因未有註冊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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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按照土地註冊處的慣例,在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內,除了記錄在「業主資料」欄內的業主資料外,其他文書一概都載入「物業涉及的轇轕」(Incumbrances)一欄內。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在「物業涉及的轇轕」欄內登記的文書都是對業權有影響的產權負擔,應仔細分辨每份文書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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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可註冊的物業產權負擔-第三者的有效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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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些物業產權負擔並非經過文書產生,所以不能在土地註冊處註冊。這些物業產權負擔統稱為非書面性衡平法下的權益(unwritten equities),物業佔用者之權益(occupier's right)及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是其中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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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買方對此等不可註冊的權益沒有實際或法律構定的知悉(constructive notice),買方不會在承購物業後受制於有關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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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對於上述不可註冊的權益,買方為避免被視為已知悉有關權益,買方應小心視察物業,並因應情況作出適當的查詢。例如買方應查詢單位內業主以外的成年居住者有否擁有物業的任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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