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
有关物业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 而该等详情须以记录在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的纪录或其他文件内的详情为准, 并须按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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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有关物业所占, 并按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计算和表达的总计或全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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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如适用的话, 有关物业的落成年份或期间, 该年份或期间须以记录在占用许可证或记录在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文件内的年份或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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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
有关物业的用途的任何限制, 而该等限制是由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文件所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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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
有关的政府租契或其他租契的未满年期, 以及就该政府租契或租契是否有任何续期权利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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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
如行将就有关物业批给租契, 则该项建议的租契的年期;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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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
卖方以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作出的一项载有以下项目的声明─
( i ) |
卖方所知道, 并且是如此订明的任何资料, 即关于某座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任何结构上的增建或改建的某类如此订明的资料, 而不论该等增建或改建是否已进行;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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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卖方所知道, 并且是如此订明的任何资料, 即关于下述修葺或改善方面的资料─
( A ) |
就有关的处所而规定须进行或建议进行的修葺或改善; 如该处所组成一座建筑物的一部分, 则指就该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或就该处所的所在地点的任何部分而规定须进行或建议进行的修葺或改善; 及 |
( B ) |
该等处所的买方将要全部或部分承担其费用的修葺或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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