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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持 牌 人 應 謹 慎 處 理 註 冊 的 產 權 負 擔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 在 客 戶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購 入 物 業 前 , 未 有 提 醒 客 戶 特 別 注 意 土 地 查 冊 紀 錄 上 的 現 有 產 權 負 擔 , 亦 無 建 議 客 戶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因 而 遭 受 紀 律 委 員 會 警 告 。

該 名 代 理 向 買 方 介 紹 一 項 物 業 , 該 項 物 業 由 某 家 財 務 公 司 ( 作 為 承 按 人 ) 出 售 。 該 名 代 理 擔 任 雙 方 的 雙 邊 代 理 。 在 買 方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協 議 前 , 代 理 告 訴 買 方 該 項 物 業 將 連 同 所 有 現 有 產 權 負 擔 出 售 , 並 表 示 買 方 必 須 接 受 業 權 , 不 得 異 議 。 然 而 , 他 卻 未 有 告 知 買 方 早 於 該 項 按 揭 獲 註 冊 之 前 ( 而 身 為 承 按 人 的 賣 方 乃 根 據 該 按 揭 行 使 出 售 權 力 ) , 該 物 業 其 實 已 遭 發 出 一 份 傳 訊 令 狀 。 在 上 述 傳 訊 令 狀 內 , 一 名 前 任 業 主 聲 稱 另 一 名 前 任 業 主 所 作 的 轉 讓 應 屬 無 效 。

買 方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後 ( 當 時 賣 方 尚 未 簽 署 ) , 代 理 便 將 該 份 合 約 傳 真 給 買 方 的 代 表 律 師 。 由 於 買 方 並 不 知 悉 有 土 地 查 冊 存 在 , 更 不 知 悉 土 地 查 冊 所 揭 露 的 上 述 傳 訊 令 狀 , 因 此 向 自 己 的 律 師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時 , 只 問 及 其 簽 署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條 款 , 並 未 提 及 土 地 查 冊 事 宜 。 與 此 同 時 , 代 理 亦 以 為 買 方 會 就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及 土 地 查 冊 兩 事 自 行 徵 詢 律 師 意 見 。 由 於 沒 有 收 到 買 方 的 相 反 指 示 , 代 理 於 是 安 排 賣 方 翌 日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其 後 , 買 方 的 律 師 就 該 傳 訊 令 狀 作 出 業 權 查 詢 , 但 賣 方 卻 拒 絕 回 覆 , 所 持 理 由 是 買 方 已 經 同 意 連 同 所 有 現 有 產 權 負 擔 購 入 物 業 。 買 方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 獲 悉 該 物 業 不 能 取 得 妥 善 的 業 權 , 於 是 終 止 買 賣 , 而 訂 金 則 被 賣 方 沒 收 。

在 紀 律 委 員 會 召 開 的 紀 律 研 訊 中 , 該 名 代 理 承 認 未 有 竭 盡 所 能 保 障 及 促 進 其 客 戶 的 利 益 , 他 向 賣 方 提 交 買 方 的 要 約 時 , 假 定 了 買 方 的 律 師 已 適 當 地 批 核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及 土 地 查 冊 。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 合 約 交 付 賣 方 簽 署 前 已 傳 真 給 買 方 的 律 師 , 買 方 的 律 師 亦 應 對 事 件 承 擔 一 定 責 任 。 因 此 決 定 向 該 名 代 理 發 出 警 告 , 告 誡 他 必 須 建 議 客 戶 取 得 清 晰 的 法 律 意 見 , 以 釐 清 任 何 有 關 現 有 產 權 負 擔 的 疑 問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4 . 1 段
作 為 代 理 或 受 委 託 為 代 理 的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 應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按 照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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