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發 放 誤 導 性 新 聞 稿
一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分 行 經 理 主 動 向 其 公 司 市 場 資 訊 部 提 供 未 核 實 的 資 料 , 聲 稱 一 名 內 地 買 家 同 一 時 間 買 下 五 個 單 位 收 租 , 導 致 其 公 司 於 新 聞 稿 發 放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兩 個 月。
該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由 於 向 傳 媒 機 構 發 出 一 則 載 有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陳 述 的 新 聞 稿 ,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予 以 譴 責 及 罰 款 港 幣 二 十 萬 元 。
該 名 分 行 經 理 聲 稱 曾 收 到 一 名 不 願 留 下 個 人 資 料 的 內 地 旅 客 向 其 表 示 欲 購 買 數 個 居 屋 單 位 作 投 資 之 用 , 但 因 時 間 關 係 沒 有 視 察 物 業 , 只 透 露 他 可 能 委 託 其 親 戚 代 為 購 買 。 其 後 , 他 發 現 其 分 行 曾 達 成 五 宗 居 屋 屋 苑 的 買 賣 , 在 未 核 實 買 方 身 分 下 , 向 其 公 司 的 市 場 資 訊 部 提 供 資 料 以 草 擬 新 聞 稿 。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收 到 上 述 未 核 實 的 資 料 後 , 向 傳 媒 機 構 發 放 了 一 則 新 聞 稿 , 其 內 容 稱 該 分 行 經 理 透 露 有 一 名 內 地 買 家 買 入 五 個 居 屋 單 位 作 收 租 之 用 , 並 列 出 五 項 物 業 的 參 考 資 料 、 面 積 及 售 價 。 翌 日 , 多 份 報 章 都 刊 登 該 新 聞 稿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該 等 資 料 事 後 被 指 虛 假 及 具 誤 導 性 , 監 管 局 遂 展 開 調 查 。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 事 實 上 沒 有 任 何 內 地 旅 客 一 次 過 購 入 上 述 五 個 居 屋 單 位 作 收 租 之 用 , 而 該 名 分 行 經 理 也 沒 有 促 成 有 關 交 易 。 該 分 行 經 理 向 監 管 局 承 認 在 發 放 上 述 資 料 前 未 有 核 實 買 家 身 分 , 他 對 該 新 聞 稿 的 內 容 及 消 息 令 讀 者 誤 會 及 產 生 不 便 致 歉 。 其 公 司 則 表 示 無 意 以 新 聞 稿 發 放 謬 誤 訊 息 , 同 時 承 諾 覆 核 資 料 發 放 的 程 序 。
紀 律 委 員 會 在 紀 律 研 訊 上 聆 聽 有 關 各 方 提 出 的 證 據 及 考 慮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及 分 行 經 理 坦 白 承 認 責 任 及 其 求 情 理 由 後 , 裁 定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違 反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第 9 ( 1 ) 條 ─ 安 排 或 准 許 發 出 任 何 全 部 或 部 分 與 其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有 關 並 載 有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陳 述 或 詳 情 的 廣 告 。 紀 律 委 員 會 決 定 向 該 公 司 予 以 譴 責 及 罰 款 港 幣 二 十 萬 元 。
紀 律 委 員 會 亦 裁 定 該 分 行 經 理 由 於 提 供 未 核 實 的 資 料 給 公 司 , 導 致 其 公 司 發 放 虛 假 或 具 有 誤 導 性 的 新 聞 稿 , 乃 不 負 責 任 的 行 為 , 並 且 可 能 令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信 譽 及 名 聲 受 損 。 紀 律 委 員 會 決 定 暫 時 吊 銷 其 牌 照 兩 個 月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第 9 ( 1 )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安 排 或 准 許 發 出 任 何 全 部 或 部 分 與 其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有 關 並 載 有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陳 述 或 詳 情 的 廣 告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7 . 2 段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應 避 免 做 出 可 能 令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信 譽 及 ∕ 或 名 聲 受 損 的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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