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沒 有 核 實 當 事 人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沒 有 核 實 買 方 之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 而 安 排 賣 方 與 一 名 未 滿 1 8 歲 之 人 士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該 地 產 代 理 之 牌 照 因 此 而 被 暫 時 吊 銷 兩 星 期 。
該 地 產 代 理 在 交 易 中 為 賣 方 及 買 方 之 雙 邊 代 理 。 在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之 前 , 買 方 提 名 她 的 朋 友 和 她 的 兒 子 為 物 業 的 買 方 。 但 簽 署 臨 時 合 約 時 , 買 方 的 兒 子 還 未 滿 1 8 歲 。
幾 日 後 , 地 產 代 理 安 排 雙 方 會 面 傾 談 買 方 提 出 刪 除 買 方 朋 友 的 名 字 的 要 求 。 賣 方 同 意 將 買 方 的 朋 友 的 名 字 刪 除 , 結 果 只 剩 下 買 方 兒 子 作 為 物 業 的 唯 一 被 提 名 買 方 。
其 後 , 雖 然 賣 方 之 律 師 多 次 要 求 , 買 方 仍 拒 絕 在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加 入 任 何 成 年 人 買 方 。 最 後 , 買 方 撤 銷 購 買 。
紀 律 委 員 會 經 小 心 考 慮 在 紀 律 研 訊 時 各 方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及 申 述 後 , 裁 定 該 地 產 代 理 對 當 事 人 負 有 謹 慎 責 任 , 但 地 產 代 理 在 安 排 客 戶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之 前 , 未 有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 以 確 定 當 事 人 是 否 有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地 產 代 理 是 物 業 交 易 初 段 的 把 關 人 , 在 此 階 段 , 買 賣 雙 方 通 常 會 在 未 聘 請 律 師 之 前 就 訂 立 有 法 律 約 束 性 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為 查 明 立 約 當 事 人 是 擁 有 可 訂 立 合 約 的 完 全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 地 產 代 理 應 以 當 事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身 分 證 ) 來 核 對 其 年 齡 。 此 乃 物 業 轉 讓 及 合 約 法 之 基 本 常 識 , 是 從 業 員 資 格 考 試 之 課 程 範 圍 。 地 產 代 理 實 踐 這 項 只 要 求 代 理 審 慎 行 事 而 不 涉 特 別 技 巧 的 程 序 , 應 不 會 遇 到 困 難 。
考 慮 到 錯 誤 並 非 出 於 不 良 的 意 圖 , 紀 律 委 員 會 給 予 該 地 產 代 理 一 個 較 輕 的 制 裁 , 暫 時 吊 銷 其 牌 照 兩 個 星 期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2 . 2 段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應 掌 握 有 關 的 一 切 法 律 、 政 府 規 例 , 及 地 產 市 場 的 重 要 事 實 和 發 展 , 以 便 能 盡 責 地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 他 們 應 盡 量 憑 本 身 在 地 產 方 面 的 知 識 、 訓 練 、 資 歷 和 經 驗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和 意 見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4 . 1 段
作 為 代 理 或 受 委 託 為 代 理 的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 應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按 照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