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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訛 騙 當 事 人 訂 立 未 經 雙 方 同 意 的 租 約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訛 騙 客 戶 訂 立 租 約 , 及 對 客 戶 及 租 客 提 供 不 同 版 本 之 租 約 。 紀 律 委 員 會 裁 定 此 乃 背 離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3 . 1 段 的 要 求 ( 即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 並 暫 時 吊 銷 該 地 產 代 理 的 牌 照 6 個 月 。

案 中 地 產 代 理 是 業 主 在 此 宗 租 務 的 單 邊 代 理 。 雖 經 多 輪 談 判 , 業 主 仍 拒 絕 接 受 租 客 要 他 供 應 洗 碗 機 的 要 求 。 為 達 成 交 易 , 該 地 產 代 理 在 未 得 業 主 同 意 下 自 掏 腰 包 為 租 客 購 買 洗 碗 機 。 然 後 , 他 安 排 業 主 與 租 客 各 簽 署 兩 份 載 有 一 方 滿 意 而 另 一 方 反 對 條 款 之 租 約 。 該 名 地 產 代 理 又 在 將 租 約 給 予 雙 方 保 存 之 前 , 將 租 約 之 某 些 紙 頁 更 換 。

租 客 要 求 業 主 修 理 洗 碗 機 時 始 揭 發 雙 方 簽 署 兩 個 不 同 版 本 租 約 一 事 。

在 紀 律 研 訊 時 , 該 地 產 代 理 解 釋 他 當 時 因 雙 方 均 不 肯 就 租 約 條 款 妥 協 而 感 受 重 大 壓 力 。 但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此 解 釋 不 是 該 不 誠 實 行 為 的 充 分 理 由 。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地 產 代 理 應 知 道 將 客 戶 已 簽 租 約 之 紙 頁 更 換 是 不 誠 實 的 行 為 。 此 乃 嚴 重 犯 錯 行 為 , 可 能 為 客 戶 帶 來 重 大 損 失 。

考 慮 到 該 地 產 代 理 的 求 情 理 由 , 紀 律 委 員 會 決 定 將 該 地 產 代 理 的 牌 照 暫 時 吊 銷 六 個 月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3 . 1 段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他 們 應 保 障 客 戶 在 地 產 交 易 中 不 因 欺 詐 、 失 實 陳 述 或 不 合 專 業 操 守 的 行 為 而 受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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