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雙 方 客 戶 出 價 要 如 實 傳 遞

作 為 買 賣 雙 方 的 代 理 人 , 地 產 代 理 有 責 任 在 雙 方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中 做 到 公 平 及 透 明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 代 理 須 將 每 個 出 價 或 還 價 如 實 地 向 另 一 方 反 映 , 違 反 會 引 致 紀 律 制 裁 。

一 名 業 主 透 過 代 理 放 盤 , 開 價 1 6 0 萬 元 。 代 理 同 時 代 表 一 名 有 興 趣 的 準 買 家 , 準 買 家 著 代 理 向 業 主 還 價 1 5 5 萬 元 , 但 表 示 若 業 主 堅 持 1 6 0 萬 元 他 也 會 考 慮 。 代 理 於 是 把 1 5 5 萬 元 的 還 價 告 知 業 主 , 業 主 雖 然 不 大 願 意 , 但 實 在 急 於 出 售 物 業 , 便 向 代 理 說 1 5 5 萬 元 也 可 以 , 但 他 付 的 佣 金 便 要 減 半 。 由 於 影 響 到 代 理 的 佣 金 , 代 理 便 不 把 業 主 可 能 接 受 1 5 5 萬 元 一 事 告 知 準 買 家 , 相 反 卻 向 業 主 說 準 買 家 其 實 也 願 意 出 1 6 0 萬 元 。

在 事 件 曝 光 後 , 該 代 理 解 釋 說 由 於 他 不 想 佣 金 收 入 打 折 扣 , 所 以 決 定 不 把 業 主 接 受 1 5 5 萬 元 但 要 求 佣 金 減 半 的 事 實 轉 告 準 買 家 , 反 而 告 知 業 主 準 買 家 也 肯 接 受 1 6 0 萬 元 , 令 雙 方 達 成 交 易 協 議 。 委 員 會 認 為 代 理 已 違 反 了 《 常 規 規 例 》 第 1 1 ( e ) 條 有 關 要 約 的 規 定 , 認 為 代 理 其 實 可 以 坦 白 告 知 準 買 家 , 至 於 佣 金 是 否 可 以 調 整 , 則 應 與 雙 方 公 開 商 議 , 而 不 應 剝 奪 了 準 買 家 爭 取 到 一 個 較 佳 價 錢 的 機 會 , 因 此 決 定 向 有 關 代 理 發 出 警 告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第 1 1 ( e ) 條
持 牌 人 在 接 獲 任 何 要 約 後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將 該 要 約 向 客 戶 提 交 , 以 供 客 戶 接 受 。

 

 

牌照目錄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更多
持牌人專區

持牌人常用快速連結

更多
考生專區

成為持牌人前的有用資料

更多
消費者教育網站

給消費者的有用資訊及提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