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购负资产物业订金无托管

两名代理因没有提醒客户物业有可能是负资产, 也没有向客户清楚解释不将订金托管于律师的风险, 令客户损失了订金, 分别判处暂时停牌四个月及六个月。

个案中负责安排交易的代理及其上司, 在交易前已察觉有关物业有多个按揭, 而业主亦无提供足够还款资料, 但没有将事实告知客户。而业主要求的订金, 比一般买卖高出近倍, 但代理没有提醒买家有关风险, 亦没有适当地建议客户可安排将订金托管于律师处。其后买方律师发觉物业因资不抵债, 无法成交, 但已联络不上卖家, 买家所支付的订金亦无法取回。

纪律委员会经详细考虑各方所提证供后, 认为有关代理没有建议准买家与业主协商将订金托管在律师楼, 亦没有向买家清楚解释不将订金托管的风险, 未有尽力维护客户的利益, 引致客户金钱上的损失, 对此疏忽应负上责任, 故判处停牌四个月。至于案中有关代理的上司, 因身为分行经理, 亦有份参与交易, 在不了解物业按揭还款的情况下, 仍指示属下代理继续交易, 未有适当运用判断力为属下​​及客户提供意见, 须负的责任更大, 委员会遂判处停牌六个月。



《 操守守则》第3.4.1 条
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 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 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 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 操 守 守 则 》第 3.5.1 条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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