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節錄)

處 理 客 戶 款 項 失 當

四名代理因沒有按照《 常規規例》 處置客戶交託的款項, 又拒絕交還款項, 更要求客戶簽署內容不合理的文件始肯將款項交還, 遭紀律委員會判處罰款及停牌。

個案中投訴人透過地產代理介紹一物業, 單方面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 和支付了3,000元作為業主一旦接受出價的臨時訂金。翌日在業主尚未接受出價及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 投訴人改變主意, 致電代理表示決定不購買該單位, 並要求取回該3,000元訂金。經過多番交涉, 該代理及其僱主仍未將訂金交還投訴人, 並表示除非投訴人願意簽署一份文件, 承認單方面取消合約, 否則不會發還訂金。投訴人沒有答應, 並報警求助。事件發生後七個月, 經過多方介入調停, 代理始將訂金交還投訴人。

監管局在調查中亦發現代理在收取投訴人3,000元訂金後, 並沒有發出收據, 也沒有將款項存入信託戶口內, 違反《 常規規例》 第12(2)(a)及12(3)條。紀律委員會在詳細考慮各方提交證據後, 認為處理該宗交易的營業員無故將客戶的款項扣押, 並要求客戶簽署內容不平等的文件, 此等行為令地產代理行業的聲譽受損, 判處停牌兩星期。有關代理商號的三名持牌合夥人, 亦因處理事件不當, 違反代客戶收取款項所需遵守的規例, 兼且無理追傭, 令行業聲譽受損, 被委員會判處罰款, 並停牌三星期。

《 常規規例》 第12(2)(a) 條
持牌地產代理須就所收取的任何款項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

《 常 規 規 例 》 第 12(3) 條
持牌地產代理須將其為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項, 存入在一家認可機構開立的信託戶口內。

《 操 守 守 則 》 第 3.7.2 條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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