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处 理 客 户 款 项 失 当

四名代理因没有按照《 常规规例》 处置客户交托的款项, 又拒绝交还款项, 更要求客户签署内容不合理的文件始肯将款项交还, 遭纪律委员会判处罚款及停牌。

个案中投诉人透过地产代理介绍一物业, 单方面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 和支付了3,000元作为业主一旦接受出价的临时订金。翌日在业主尚未接受出价及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前, 投诉人改变主意, 致电代理表示决定不购买该单位, 并要求取回该3,000元订金。经过多番交涉, 该代理及其雇主仍未将订金交还投诉人, 并表示除非投诉人愿意签署一份文件, 承认单方面取消合约, 否则不会发还订金。投诉人没有答应, 并报警求助。事件发生后七个月, 经过多方介入调停, 代理始将订金交还投诉人。

监管局在调查中亦发现代理在收取投诉人3,000元订金后, 并没有发出收据, 也没有将款项存入信托户口内, 违反《 常规规例》 第12(2)(a)及12(3)条。纪律委员会在详细考虑各方提交证据后, 认为处理该宗交易的营业员无故将客户的款项扣押, 并要求客户签署内容不平等的文件, 此等行为令地产代理行业的声誉受损, 判处停牌两星期。有关代理商号的三名持牌合伙人, 亦因处理事件不当, 违反代客户收取款项所需遵守的规例, 兼且无理追佣, 令行业声誉受损, 被委员会判处罚款, 并停牌三星期。

《 常规规例》 第12(2)(a) 条
持牌地产代理须就所收取的任何款项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

《 常 规 规 例 》 第 12(3) 条
持牌地产代理须将其为客户或代客户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项, 存入在一家认可机构开立的信托户口内。

《 操 守 守 则 》 第 3.7.2 条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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