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送赠承诺不兑现有损行业名声

一名地产代理向客户承诺了现金送赠, 其后却未有兑现, 被纪律委员会判处停牌六个月。

该名地产代理受雇于一家地产代理公司, 而该公司受一地产发展商委托, 推销其新楼盘。在2000年4月, 该代理向一名顾客承诺, 若他透过自己所属公司购入该楼盘单位, 会赠送他相当于楼价1.5%的现金, 而送赠会于公司收到发展商佣金后四、 五个月送出。该顾客遂决定挑选单位, 并与发展商签订了临时买卖合约。其后该代理与顾客一同返回办事处, 并在顾客的要求下, 即时将有关送赠承诺用纸录下交予顾客。惟之后顾客虽三番四次催促, 代理仍未有履行她的承诺。

在研讯时, 该代理向纪律委员会表示从未向顾客承诺公司有现金回赠, 她给予顾客的文件, 目的只在载录她介绍的银行, 按揭可给予顾客的回赠。至于文件为何以楼价而非按揭额计算, 她辩说只是一时大意, 错将「 回赠金额为按揭额的1.5%」 写成「 回赠金额为楼价的1.5%」 。

委员会在听取证人和代理各方证供, 及检视证物后, 不接纳代理的解释, 并认为该代理向顾客作出送赠承诺, 其后却未能兑现, 严重损害地产代理行业名声,并非继续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 一致裁定须判处停牌六个月。

《 操守守则》 第3.7.2 条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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