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加入额外条款损害客户利益
一家地产代理公司, 在与客户签立「 地产代理协议」 时, 额外加入若干条款, 剥夺客户作为卖家可在签立一份有约束力的买卖合约前取消出售物业, 或更改放盘价的权利, 违背保障客户利益的原则, 被纪律委员会判处停牌。
个案中投诉人为一居者有其屋单位业主。他去年透过该地产代理公司, 将其单位放于居屋第二市场出售。在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时, 代理促使业主另签署了一份服务合约, 当中一项条款订明倘客户在获发「 可供出售证明书」 后放弃出售物业, 须向代理支付服务费若干元; 另一项条款又订明倘客户未能按服务合约中所列价格出售物业则作悔约论, 除须缴付服务费外, 另须额外向代理缴付若干数额。
代理原已为投诉人觅得一名准买家, 该名准买家亦同意以业主的放盘价购买其单位。但由于准买家未向房委会取得「 购买资格证明书」 , 故业主只口头答应出售, 双方没有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不久之后, 业主向代理表示欲将楼价提高, 而当其时准买家仍未取得「 购买资格证明书」 。代理即以业主悔约为由, 向其追讨服务费。其后代理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 最后双方作出和解。
代理在研讯中答辩, 由于居屋第二市场代理一般会负责替客户申请买卖许可证, 推销工作亦较烦复, 成本因而较高, 故有需要在「 地产代理协议」 内加入额外条款, 以保障利益。而他们一直都有在居屋第二市场中使用该等服务合约, 并非偷偷摸摸进行, 存心蒙骗客户。
委员会经仔细考虑后, 认为代理将有关服务合约附在「 地产代理协议」 内, 容易令人误会为协议的一部份, 实为不妥。而有关条款亦只单方面保障代理的利益, 并限制了客户对自己物业如何处理的自由, 违反《 操守守则》 第3.4.1条, 未有保障和促进客户利益。委员会是以判决暂停该代理的牌照。
《 操守守则》第3.4.1 条
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 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 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 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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