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偽 造 文 書 判 入 獄 半 年 緩 刑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因 「 偽 造 」 及 「 使 用 虛 假 文 書 」 兩 項 罪 名 , 被 法 庭 裁 定 有 罪 , 判 處 入 獄 半 年 , 但 獲 緩 刑 2年 。
有 關 代 理 在 向 監 管 局 提 交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和 土 地 查 冊 紀 錄 時 , 將 一 份 查 冊 日 期 經 竄 改 過 的 土 地 查 冊 紀 錄 交 予 監 管 局 。 由 於 竄 改 文 件 乃 刑 事 罪 行 , 而 該 文 件 更 屬 公 共 紀 錄 , 警 方 經 調 查 後 決 定 起 訴 該 名 代 理 , 控 以 「 偽 造 」 及 「 使 用 虛 假 文 書 」 兩 項 罪 名 。
該 代 理 在 法 院 承 認 控 罪 , 表 示 在 接 獲 有 關 委 託 時 未 有 為 該 樓 盤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 至 監 管 局 查 詢 時 , 因 恐 怕 違 反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 他 才 補 辦 查 冊 , 並 將 查 冊 紀 錄 的 日 期 更 改 。 代 理 被 法 院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就 每 項 罪 行 各 判 入 獄 半 年 , 同 期 執 行 。 然 法 院 鑑 於 他 坦 白 誠 承 認 控 罪 及 年 紀 老 邁 , 決 定 准 予 緩 刑 2年 。
2003年 7月 份 資 格 筆 試
2003年 7月 份 地 產 代 理 及 營 業 員 資 格 筆 試 將 於 7月 24日 (星 期 四 )舉 行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於 6月 24至 30日 接 受 考 生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報 考 , 報 名 表 格 可 於 監 管 局 辦 事 處 和 資 源 中 心 , 及 考 評 局 新 蒲 崗 辦 事 處 及 修 頓 中 心 索 取 。 ( 查 詢 電 話 : 2328 0061內 線 322)
電 腦 化 營 業 員 資 格 考 試 每 星 期 舉 行 多 次 , 考 生 可 致 電 考 評 局 2328 0061內 線 323查 詢 及 報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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