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問 有 答
編 者 按 : 監 管 局 經 常 接 到 從 業 員 就 執 業 、 法 例 、 牌 照 等 方 面 的 查 詢 , 本 刊 特 選 刊 部 份 較 常 問 的 問 題 , 俾 讀 者 可 作 參 考 。
問 : |
我 有 一 個 僱 員 , 最 近 因 經 濟 出 現 問 題 , 欲 申 請 破 產 , 但 擔 心 牌 照 因 此 而 被 撤 銷 , 以 致 影 響 生 計 。 請 問 破 產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撤 銷 牌 照 ? |
答 : |
持 牌 人 破 產 會 否 導 致 牌 照 被 撤 銷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破 產 固 然 會 影 響 持 牌 人 的 「 持 牌 適 當 人 選 」 資 格 , 監 管 局 會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19及 21條 決 定 持 牌 人 是 否 應 繼 續 持 有 牌 照 。 紀 律 委 員 會 會 就 每 個 破 產 個 案 作 獨 立 及 全 面 的 考 慮 , 包 括 導 致 持 牌 人 破 產 的 因 由 , 以 至 持 牌 人 所 提 供 的 品 格 佐 證 等 , 以 決 定 應 否 撤 銷 或 限 制 有 關 持 牌 人 的 執 業 資 格 。 |
問 : |
我 在 1999和 2000年 都 有 領 取 營 業 員 牌 照 , 我 是 資 深 從 業 員 , 在 2001年 6月 已 修 讀 了 認 可 的 地 產 代 理 課 程 ( 80小 時 那 種 ) 。 我 現 在 可 否 重 新 申 請 牌 照 ? 又 若 我 想 申 請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 是 否 需 要 考 地 產 代 理 資 格 試 ? |
答 : |
根 據 現 行 的 《 發 牌 規 例 》 , 申 請 人 以 前 曾 持 有 牌 照 , 欲 再 申 領 牌 照 , 如 距 離 前 持 牌 照 屆 滿 日 不 超 過 24個 月 , 並 已 於 2001年 12月 31日 , 即 過 渡 期 屆 滿 前 完 成 了 有 關 考 試 或 修 讀 課 程 的 規 定 , 在 再 申 請 時 可 獲 豁 免 有 關 學 歷 和 考 試 的 規 定 。
前 曾 持 有 營 業 員 牌 照 , 或 現 時 持 牌 人 欲 將 牌 照 轉 換 為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 若 之 前 已 通 過 地 產 代 理 資 格 考 試 , 又 或 已 在 過 渡 期 滿 前 修 畢 指 定 的 地 產 代 理 課 程 ( 資 深 從 業 員 ) , 可 獲 豁 免 有 關 學 歷 和 考 試 的 規 定 , 否 則 必 須 在 申 請 前 先 通 過 地 產 代 理 資 格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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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應監管局要求,於本月初開辦「地產代理店舖管理」行政人員進修證書課程,內容包括店舖及財務管理、客戶處理及銷售技巧、督導技巧及電子資訊科技應用共六個單元。
At the request of the EAA, the Hong Kong Productivity Council organised in early July a Executive Certificate Course on Effective Estate Agency Management. The course covers business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client service and marketing techniques, as well as supervisory skills and IT appl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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