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 牌 期 間 照 常 營 業 代 理 被 罰 再 停 牌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因 在 停 牌 期 間 繼 續 營 業 ,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判 處 再 次 停 牌 一 個 月 。
該 名 地 產 代 理 在 較 早 前 一 宗 研 訊 中 , 因 所 屬 公 司 觸 犯 了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 而 他 當 時 乃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他 須 同 樣 負 上 責 任 , 故 將 他 的 牌 照 暫 時 吊 銷 一 個 月 。 在 停 牌 期 內 , 該 名 代 理 改 以 獨 資 經 營 者 身 份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 按 照 法 例 , 在 他 停 牌 期 間 , 他 的 商 舖 也 不 可 進 行 任 何 地 產 代 理 事 務 , 包 括 推 廣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公 眾 顯 示 可 提 供 地 產 代 理 服 務 。
在 該 代 理 停 牌 期 間 , 監 管 局 職 員 在 巡 查 時 發 現 他 的 商 鋪 門 戶 大 開 , 店 內 燈 火 通 明 , 店 門 前 更 有 展 示 樓 盤 廣 告 。 該 代 理 本 身 並 在 店 內 操 作 電 腦 。 明 顯 地 , 店 東 雖 然 正 處 停 牌 階 段 , 但 仍 在 向 公 眾 顯 示 可 進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 監 管 局 於 是 將 案 件 轉 介 警 方 , 控 以 無 牌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 該 名 代 理 向 法 庭 承 認 控 罪 , 被 判 罰 款 二 千 元 。
其 後 紀 律 委 員 會 再 展 開 紀 律 研 訊 , 該 代 理 向 委 員 會 解 釋 , 因 他 的 店 舖 與 鄰 舖 共 用 一 門 口 和 電 錶 , 所 以 在 停 牌 期 間 他 不 得 不 仍 打 開 店 門 , 但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做 生 意 , 祇 在 店 內 以 電 腦 做 自 己 的 其 他 事 務 。 委 員 會 指 出 , 地 產 代 理 有 責 任 不 誤 導 公 眾 , 而 且 向 公 眾 顯 示 並 非 在 營 業 , 其 實 可 以 有 很 多 方 法 , 例 如 在 門 外 當 眼 處 貼 出 休 業 告 示 等 。 對 於 是 次 違 規 行 為 , 委 員 會 決 定 再 給 予 該 代 理 一 次 機 會 , 祇 判 處 停 牌 一 個 月 , 但 表 示 如 有 再 犯 , 定 當 加 重 刑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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