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期间照常营业代理被罚再停牌

一名地产代理因在停牌期间继续营业, 被纪律委员会判处再次停牌一个月。

该名地产代理在较早前一宗研讯中, 因所属公司触犯了《 地产代理条例》 , 而他当时乃该公司的董事, 纪律委员会认为他须同样负上责任, 故将他的牌照暂时吊销一个月。在停牌期内, 该名代理改以独资经营者身份经营地产代理业务。按照法例, 在他停牌期间, 他的商铺也不可进行任何地产代理事务, 包括推广或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显示可提供地产代理服务。

在该代理停牌期间, 监管局职员在巡查时发现他的商铺门户大开, 店内灯火通明, 店门前更有展示楼盘广告。该代理本身并在店内操作电脑。明显地, 店东虽然正处停牌阶段, 但仍在向公众显示可进行地产代理工作。监管局于是将案件转介警方, 控以无牌经营地产代理业务。该名代理向法庭承认控罪, 被判罚款二千元。

其后纪律委员会再展开纪律研讯, 该代理向委员会解释, 因他的店铺与邻铺共用一门口和电表,​​ 所以在停牌期间他不得不仍打开店门, 但实际上并没有做生意, 只在店内以电脑做自己的其他事务。委员会指出, 地产代理有责任不误导公众, 而且向公众显示并非在营业, 其实可以有很多方法, 例如在门外当眼处贴出休业告示等。对于是次违规行为, 委员会决定再给予该代理一次机会, 只判处停牌一个月, 但表示如有再犯, 定当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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