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
您 是 監 管 局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 可 否 介 紹 一 下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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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紀 律 委 員 會 負 責 查 究 涉 嫌 違 規 的 投 訴 個 案 , 研 訊 遭 投 訴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 營 業 員 有 否 違 反 或 有 否 遵 守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和 附 屬 法 例 , 或 抵 觸 操 守 守 則 、 執 業 指 引 或 其 他 指 示 。 如 果 投 訴 成 立 , 紀 律 委 員 會 有 權 處 分 違 規 的 從 業 員 , 處 分 方 式 包 括 訓 誡 、 譴 責 、 於 牌 照 上 附 加 條 件 、 罰 款 、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和 撤 銷 牌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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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如 果 監 管 局 接 到 公 眾 投 訴 從 業 員 涉 嫌 違 規 , 監 管 局 會 怎 樣 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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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監 管 局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 會 先 向 作 出 投 訴 的 事 主 了 解 事 件 。 若 有 關 投 訴 屬 監 管 局 的 權 力 管 轄 範 圍 , 並 有 需 要 展 開 調 查 , 監 管 局 會 開 設 檔 案 , 安 排 調 查 主 任 跟 進 。 一 般 而 言 , 調 查 主 任 會 先 與 事 主 面 談 , 並 安 排 為 事 主 錄 取 口 供 及 收 取 其 他 證 據 。 之 後 , 監 管 局 將 聯 絡 被 投 訴 人 , 就 事 主 對 被 投 訴 人 的 指 稱 , 要 求 被 投 訴 人 作 出 回 應 。 此 外 , 調 查 主 任 亦 可 能 向 第 三 者 ( 如 物 業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 或 循 其 他 途 徑 ( 如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及 公 司 註 冊 處 查 冊 )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
如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的 證 據 顯 示 持 牌 人 可 能 涉 嫌 違 規 或 行 為 不 當 , 有 關 個 案 會 被 呈 上 監 管 局 之 下 的 紀 律 委 員 會 考 慮 。 紀 律 委 員 會 將 根 據 有 關 證 據 決 定 是 否 須 就 案 件 召 開 紀 律 研 訊 , 及 考 慮 是 否 對 持 牌 人 作 出 紀 律 處 分 。
假 如 紀 律 委 員 會 決 定 向 持 牌 人 進 行 紀 律 處 分 而 持 牌 人 對 決 定 不 滿 , 持 牌 人 有 權 向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委 任 的 上 訴 審 裁 小 組 提 出 上 訴 。
假 如 在 調 查 期 間 , 發 現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 監 管 局 會 考 慮 將 案 件 轉 交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 如 警 方 或 廉 政 公 署 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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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在 紀 律 研 訊 中 , 紀 律 委 員 會 如 何 確 保 研 訊 公 平 及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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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紀 律 委 員 會 一 直 依 照 監 管 局 訂 立 的 指 引 和 程 序 辦 事 。 指 引 和 程 序 可 確 保 紀 律 委 員 會 以 公 平 及 一 致 的 立 場 , 處 理 個 案 。 另 外 , 被 投 訴 人 和 投 訴 人 都 有 機 會 在 紀 律 研 訊 提 出 證 據 , 確 保 紀 律 委 員 會 能 夠 考 慮 雙 方 的 論 點 。 被 投 訴 人 也 可 以 委 託 律 師 代 表 被 投 訴 人 出 席 紀 律 研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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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最 近 ,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發 放 虛 假 資 訊 , 以 及 「 樓 花 內 購 」 的 問 題 , 都 引 起 公 眾 的 廣 泛 關 注 。 監 管 局 會 怎 樣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從 業 員 又 須 注 意 甚 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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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首 先 , 監 管 局 會 繼 續 以 公 平 公 正 、 不 偏 不 倚 的 態 度 , 處 理 每 一 個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違 規 的 投 訴 。 監 管 局 也 會 定 期 派 員 巡 查 一 手 樓 盤 和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商 舖 , 確 保 從 業 員 依 法 執 業 , 沒 有 違 規 。 監 管 局 盡 力 執 行 自 己 的 職 能 , 也 希 望 從 業 員 合 作 , 遵 守 法 例 的 規 定 。 從 業 員 發 放 一 手 或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廣 告 前 , 都 必 須 先 得 賣 方 書 面 同 意 ; 樓 盤 廣 告 內 有 關 樓 盤 資 料 的 陳 述 必 須 忠 於 事 實 ; 在 代 理 一 手 樓 盤 時 , 得 到 發 展 商 提 供 的 可 供 出 售 單 位 資 料 和 單 位 售 價 表 , 必 須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 並 建 議 準 買 家 簽 署 任 何 買 賣 協 議 前 , 詳 細 閱 讀 發 展 商 提 供 的 售 樓 書 、 大 廈 公 契 草 擬 本 及 政 府 地 租 契 約 。 從 業 員 也 應 留 意 監 管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通 告 , 確 保 自 己 了 解 有 關 指 引 的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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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監 管 局 通 常 接 到 的 投 訴 類 型 是 甚 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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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監 管 局 接 到 的 投 訴 類 型 , 常 見 的 包 括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在 推 銷 樓 盤 或 單 位 時 提 供 錯 誤 或 誤 導 消 費 者 的 資 料 , 或 資 料 不 詳 盡 ; 沒 有 提 供 土 地 查 冊 資 料 , 或 查 冊 資 料 不 足 ; 沒 有 詳 細 解 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內 容 ; 及 部 分 投 訴 涉 及 佣 金 爭 議 或 回 贈 承 諾 不 兌 現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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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從 你 在 紀 律 研 訊 的 觀 察 , 你 認 為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的 操 守 、 行 為 和 整 體 水 準 怎 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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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我 認 為 地 產 代 理 的 操 守 、 行 為 和 整 體 水 準 大 致 良 好 , 不 過 仍 然 有 一 些 從 業 員 , 沒 有 遵 守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及 操 守 守 則 , 或 監 管 局 發 出 的 執 業 指 引 。 雖 然 大 部 分 違 規 事 件 不 算 非 常 嚴 重 , 但 我 仍 然 希 望 呼 籲 所 有 從 業 員 依 法 執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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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假 如 被 投 訴 人 不 滿 意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結 果 , 又 可 否 上 訴 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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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3 1 條 , 如 果 監 管 局 行 使 紀 律 制 裁 權 , 有 關 的 持 牌 人 可 於《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3 0 ( 5 ) 條 所 指 的 有 關 通 知 的 日 期 起 計 2 1 天 內 , 書 面 通 知 房 屋 規 劃 及 地 政 局 局 長 作 出 上 訴 。 一 個 審 裁 小 組 將 負 責 裁 定 該 上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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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監 管 局 在 處 理 投 訴 、 紀 律 研 訊 方 面 的 工 作 量 怎 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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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在 2005 年 , 監 管 局 接 到 的 投 訴 數 量 , 比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 而 涉 及 的 指 稱 數 量 , 也 比 去 年 同 期 的 數 量 大 幅 增 加 。 雖 然 監 管 局 工 作 量 增 加 , 但 仍 然 會 盡 力 以 公 平 公 正 、 不 偏 不 倚 的 態 度 , 謹 慎 、 認 真 地 處 理 每 一 個 投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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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現 在 , 被 投 訴 人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不 出 席 紀 律 研 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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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那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紀 律 委 員 會 就 投 訴 指 稱 舉 行 紀 律 研 訊 時 , 被 投 訴 人 會 親 身 出 席 研 訊 , 並 向 紀 律 委 員 會 陳 詞 。 但 是 , 如 果 被 投 訴 人 同 意 投 訴 指 稱 , 他 可 以 選 擇 缺 席 研 訊 , 紀 律 委 員 會 可 考 慮 依 據 文 件 審 理 其 個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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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
最 近 偶 爾 有 地 產 代 理 打 架 事 件 發 生 , 監 管 局 會 如 何 處 理 這 類 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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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監 管 局 非 常 重 視 地 產 代 理 的 操 守 。 從 業 員 如 在 公 眾 地 方 爭 執 , 會 違 反 監 管 局 訂 立 的 《 操 守 守 則 》 , 損 害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名 聲 , 甚 至 觸 犯 法 例 。 被 監 管 局 裁 定 違 規 者 將 受 到 懲 罰 , 監 管 局 有 可 能 吊 銷 違 規 者 的 牌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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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譚 婉 瓊 女 士 簡 介
廖 譚 婉 瓊 女 士 是 律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 取 得 榮 譽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 法 律 深 造 文 憑 ; 其 後 在 澳 洲 墨 爾 本 大 學 取 得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 廖 太 是 英 國 仲 裁 學 會 院 士 , 也 是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認 可 的 家 庭 調 解 員 及 一 般 調 解 員 。
廖 太 於 2003 年 加 入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 現 出 任 紀 律 委 員 會 主 席 。 她 也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審 裁 官 、 上 訴 委 員 會 ( 房 屋 ) 委 員 、 入 境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審 裁 官 和 律 師 紀 律 審 裁 組 召 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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