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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协议条款清晰保障高
「 地产代理协议」 共分四款, 分别提供卖方、 买方、 业主和租客使用, 内容是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订明, 以保障市民在买卖或租赁物业时的权益。
上月底, 马太往地产代理公司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 委托他们将她的单位代为放盘。协议列明在有效期内, 地产代理若能促成她与一名买家签订具约束力的买卖合约, 她便须支付楼价的百分之一作为佣金。
一个月后, 单位经由该地产代理公司售出, 成交价为200万元。马太与买家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 但买家以现金周转暂不方便为由, 希望只支付1万元作首期订金, 并承诺于签正式合约时会补足一成订金。马太见他蛮有诚意的, 便也接受1万元作为首期订金, 同时她却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了楼价的百分之一, 即2万元, 作为佣金。
在签署正式合约前, 买家以私人理由通知马太他不会继续成交, 双方签不成正式合约, 马太没收了订金1万元, 比付出的代理佣金还少。幸好马太签订的「 地产代理协议」 列明, 物业交易如非因卖方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 则责不在卖方, 卖方无须支付佣金。倘若已经支付, 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佣金尽快退还。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协议将佣金如数归还予马太, 马太十分欣赏代理守约的精神, 也庆幸自己签署了「 地产代理协议」 , 得以取回已付的佣金, 不致得不偿失。
以往的「 委托书」 及「 睇楼纸」 用词及条款不一, 涵盖不够全面, 容易引起争端。新例实施后, 透过使用标准文件, 令物业交易变得更公开及公平, 亦减少代理和客户在处理物业交易上的纠纷。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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