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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居屋未获准买卖切勿贸然签约
张女士是公屋住户, 欲透过「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购买居屋, 并已向房屋署申请了「 购买资格证明书」 ( 俗称「 准买证」 ) , 便委托地产代理公司代为物色适当单位, 同时签下一份「 地产代理协议」 。未几, 代理介绍她看了一个单位, 她也感到相当满意。由于业主当时未取得「 可供出售证明书」 ( 俗称「 准卖证」 ) , 但表示会尽快补办, 张女士于是便与业主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只在签署日期一栏留空, 并开了一张一万元的订金支票, 暂存于代理处。
数星期后, 张女士追问代理业主是否已取得「 可供出售证明书」 , 代理表示一直未能联络上业主。再三追问下, 才知道业主原来已透过另一家地产代理公司, 将单位卖给另一出价较高的买家。张女士于是向业主要求赔偿, 但对方以未有收取她的订金, 以及临时买卖合约未填上日期为借口, 拒绝作出赔偿。
张女士向律师求教, 根据律师的分析, 由于业主在签订临约时未取得「 可供出售证明书」 , 未符合出售资格, 所签订的临时买卖合约实属无效。为了息事宁人, 张女士终于放弃向业主追讨。
在涉及「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单位的交易中, 监管局建议买卖双方须确定自己及对方均已具备所需文件后, 方可签约。 《 房屋条例》 ( 香港法例第283章) 规定, 凡在未获房委会书面准许的情况下, 意图就出售居屋单位而订立的合约均属无效, 任何人士如出售或转让该等单位,或签订有关合约便属违法。因此, 有意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上出售居屋或私人参建居屋单位的业主, 或符合资格打算购买的人士应小心谨慎。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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