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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权有疑点须仔细分辨
黄女士最近透过地产代理看中了一个位于屯门的住宅单位, 并交付了订金5万元予业主徐女士, 签订了一份临时买卖合约。待到律师楼办理正式买卖合约时, 黄女士的律师告诉她, 因单位的业权出现问题, 可能令交易不能顺利进行。
原来有关物业原属于一位张先生所有, 三年前他与太太徐女士离婚, 法庭把物业判予徐女士及儿子, 属分权共有( Tenants in Common) , 母子各拥有一半业权, 由于儿子只有七岁, 故以母亲作为物业的信托人。后来徐女士因需现金应急, 打算将物业出售, 便委托地产代理放盘。
代理接到放盘后, 便到土地注册处查册, 由于登记册上显示该物业现任业权人是徐女士母子二人, 由徐女士任物业信托人, 相信她可以全权处置该物业, 便不以为意, 也没有特别将此事告知买家及提议买家征询法律意见, 直至律师楼办理正式买卖合约时, 才由律师指出业权有问题。
虽然徐女士是有关物业的信托人, 而表面上她也有权为未成年的儿子作出决定。但事实上她无权单独出售物业, 因为法庭将物业判归她和她儿子时, 考虑到物业是用以保障她们母子日后的居住和生活问题, 因此若要出售, 必须先获得法庭批准。
合约终在双方同意下取消了, 黄女士交付了的订金亦能全数取回, 而代理亦同意不收取她的佣金。可是她仍须付出少量律师费, 而在时间和精神上的损失, 却是不能弥补的。
业主及买家若遇上业权及转让限制等问题时, 应咨询律师; 在未澄清有关问题前, 不应贸然签订有约束力的买卖合约。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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