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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业主受大厦公契约束
在各类对单位业权有影响的文件或契据中, 大厦公契对个别小业主的切身利益最有关系, 以下便是一个与大厦公契有关的个案。
施先生拥有一个住宅单位, 最近经代理介绍了一位新租客, 该租客将单位用作存放货物及作陈列室使用。
由于经常有货物进进出出, 日子久了自然瞒不过人, 施先生有一天便收到管理处的通知, 着他停止使用该单位作货仓用途。施先生本想与租客商量, 但租客推说没空, 没有理会他。又过了一个月, 施先生突然接到管理公司代表律师信, 要求马上停止使用单位作非住宅用途, 否则便会采取法律行动。施先生怕麻烦加深, 索性把单位连租约以低价放盘求售, 务求早日脱手, 最后与一位买家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签了临约卖楼并不解决问题, 原来管理公司已向法庭提出诉讼, 并把令状登记在土地注册处, 买家据此撤销合约, 施先生终于要退订及支付代理佣金。由于问题严重, 施先生于是再和租客商讨, 最后终于赔偿了一笔款项, 才把单位收回。当然, 要应付法庭的诉讼及解除已登记的令状, 施先生另外也花了一笔钱。
原来施先生单位所在大厦的大厦公契, 有条款说明单位不可作住宅以外的用途, 租客违反公契, 作为小业主的施先生也须负责, 管理公司有权向他提出诉讼, 并可把法庭文件或命令登记在土地注册处, 令单位的业权受到影响。
大厦公契通常是在大厦入伙时由发展商、 管理公司与第一位买家签订的合约, 内里条款与大厦的业权份数、 发展商保留的权利、 管理公司的权责、 以及各小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关, 对日后成为大厦小业主的人也具约束力。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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