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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订不卖业主得不偿失
胡先生透过双边代理将他位于观塘区的一个物业售出, 并收了买家订金10万元, 签了临时买卖合约, 里面有条款说明若胡先生不履行该合约出售物业, 除了退回订金给买家外更要赔偿买家10万元及支付自己及买家须付的代理佣金。
在签署了合约的第二天, 胡先生再次接到代理的电话, 说另有买家愿意多付50万元, 购买他的单位, 问他会否考虑改变主意, 将单位卖给第二位买家。胡先生心想, 若不履行临约, 只须赔偿订金10万元, 但把单位卖给第二位买家可多收50万元, 扣除订金赔偿及双份代理佣金, 仍可多赚20多万元, 可谓「 除笨有精」 , 何乐而不为, 于是一口答应。
办妥退订赔偿及签新约后几天, 胡先生收到银行的通知, 说新买家那张订金支票无法兑现, 退了回来。原来新买家是一间有限公司并正在清盘, 所以支票不能兑现, 往后也将无法完成交易。
胡先生不单赔偿了10万元, 而且还须付双份代理佣金, 更重要的是单位不知何时才再有买家, 可说得上是「 赔了夫人又折兵」 , 只得悔恨当初, 不应因一时贪念, 招致无谓的损失。
虽然胡先生可循法律途径向第二位买家追讨其违约引致的损失, 但由于对方是一家有限公司, 并正在清盘, 相信取得赔偿的机会是微乎其微了。至于代理, 因为他也代表第一位买家, 在胡先生与第一位买家订立买卖合约后, 仍然为另一位买家提出购楼建议, 少不免有角式冲突之嫌。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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