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附加条件
某些牌照或会被附加条件,规定持牌人须作出某些行为或不得作出某些行为。条件一般分为两类:
- 一般条件—根据《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第14条,每个地产代理牌照上均附加一套条件;
- 特别条件—在某些情况下,持牌人的牌照会被加上适当的特别条件。
所有条件均列于有关牌照上。持牌人亦会获通知附加特别条件的原因。特别条件可能规定持牌人:
- 完成指定数目的持续专业进修计划课程;
- 提交由其地产代理雇主发出的书面证明,确认已知悉持牌人牌照上的附加条件及支持持牌人的续牌申请;
- 须于31天内向地产代理监管局呈报有关其受雇或委任状况之任何改变;
- 在进行地产代理工作的过程中,不得为地产代理或客户处理现金;
- 不得出任为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理;
- 不得出任为地产代理业务公司的董事;
- 不得开设经营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
如持牌人不遵守其牌照上的附加条件,则他的牌照可能会被撤销或其牌照续期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牌照目录亦会显示牌照已被附加条件。现时或有可能成为持牌人雇主及客户的人士应要求持牌人提供附加条件的细节。地产代理监管局除了公开牌照有否被附加条件外,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披露有关条件的细节。
此类申请审理需时,被附加条件于牌照上的持牌人应尽早提交续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