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新计划


引言

监管局经审视业内的违规情况后,发现部分常见的违规个案的性质属比较简单的类别。为鼓励业界尽快纠正违规行为及防止重复违规的情况,监管局推出纪律处分新计划(「新计划」)。新计划由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提高业界对于简单而常见的违规事项的警觉性,从而长远改善业界的违规情况。在新计划下,持牌人如果首次触犯这些简单而常见的违规事项,则在符合新计划的条款下,不会被纪律处分;但如果持牌人于两年内再度违规,则可能被判以较严重的处分。


八项指明违规事项

新计划涵盖违反《地产代理条例》(「《条例》」)、《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常规规例》」)及《地产代理(发牌)规例》(「《发牌规例》」)内八项特定要求的违规事项。

八项指明违规事项详列如下:

1.

没有管有订明资料(《条例》第36(1)(a)(i)条)

2.

没有与客户订立地产代理协议(《常规规例》第6(1)及6(2)条)

3.

没有按照表格内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写表格;没有在表格附同表格内所指明的文件(《常规规例》第3(2)(a)及3(2)(b)条)

4.

没有自以下事项发生起计的31天内将该事通知监管局:
(i) 终止从事地产代理工作;
(ii) 雇用或终止雇用任何营业员;
(iii) 委任《条例》下的经理或终止其委任;
(iv) 获委任为持牌地产代理公司的董事或终止担任公司的董事;及
(v) 成为或终止作为某持牌地产代理合伙的成员及该合伙进行或拟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条例》第40(1)至(40)(5)条)

5.

没有备存(i)一份其所收取的住宅物业放盘的纪录及(ii)所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文本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常规规例》第8(2)(a)条)

6.

没有书面通知监管局其登纪地址的变更(《条例》第14(3)(a)条)

7.

没有保留向客户所发出的收据的副本最少三年(《常规规例》第12(2)(b)条)

8.

没有在其发出的文件上述明其牌照号码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号码、营业名称及营业地点(《发牌规例》第14(1)(b)条);及
没有在其发出的广告上述明其牌照号码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号码及营业名称(《发牌规例》第14(1)(c)条)



新计划详细内容

1.

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持牌人未因任何违规而曾被纪律处分均有资格选择新计划。由该日起,倘若持牌人被发现首次违反一项或多于一项「指明违规事项」,监管局会向持牌人发信,请他承认案情概要及指称。即使他亦同时违犯了其他违规事项,而该违规事项并不属指明违规事项,监管局亦会向他发信,请他就那些指明违规事项承认案情概要及指称。

 

 

2.

倘若持牌人承认案情概要及指称而按照新计划的条款选择新计划,本局将不会向持牌人施以纪律处分。倘若持牌人不承认案情概要及/或指称或他不选择新计划,其违规个案将会按照一贯程序,建议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研讯以审理个案,并由研讯审裁小组决定向持牌人施以纪律处分。

 

 

3.

倘若持牌人选择以新计划处理其个案,持牌人已承认的违规事项,将会记录在本局的「违规备忘录」(「备忘录」)内。

备忘录会在本局网站上公布。

每项载于备忘录的违规事项纪录将会于本局网站显示两年,由持牌人签署承认指称函件日期(「有关日期」)起计算。不过,有关记录会连同持牌人的纪律处分记录一并保存,作为日后考虑处分的因素。

 

 

4.

本局会向持牌人发出函件,通知他/她其违规事项已被纪录于备忘录内,同时提醒他/她应不时浏览本局网站,以取得与违规事项相关的进修活动信息。

 

 

5. 

倘若持牌人由有关日期起计两年之内,被发现再违反任何违规事项(不论是否「指明违规事项」),则有关个案将会按照一贯程序处理,即将个案递交纪律委员会审理,同时会建议对持牌人作出更严重的处分。

研讯审裁小组将会有最终的权力决定对持牌人施行的处分。小组委员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处分的阻吓性及其它相关因素决定处分的水平。



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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