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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客户指示行事须获同意
业主郭先生拟出售一个空置的单位, 便向附近两家地产代理公司放盘。郭先生只把门匙交予相熟的A代理公司, 而另一家B代理公司则须在有客户要求视察物业时, 才与业主联络以作安排。
几天之后, B公司的代理乙致电郭先生, 想带准买家参观该单位, 惟郭先生当时有要务在身不能前往该单位开门。为免错过做生意的机会, 代理乙致电请求A公司的代理甲商借门匙一用, 并表示愿意作为A公司的分销放盘代理, 与A公司分享佣金。结果代理甲在未得业主许可前, 将门匙借给了代理乙。
准买家看过该单位后兴趣不大, 没有进一步指示。两天之后, 郭先生怒气冲冲的闹上B公司, 说他从大厦管理处方面得知他们曾带客参观自己的物业, 质问代理乙从何处得到钥匙。代理乙把实情相告, 虽然郭先生没有任何损失, 可是郭先生认为两位代理私相授受, 把他这个业主蒙在鼓里, 心有不甘, 便向监管局投诉。
作为业主, 郭先生对自己的物业拥有控制权, 代理乙私自带人进入单位, 已属擅闯, 而代理甲未取得业主郭先生的同意, 将门匙交予第三者, 又与另一个代理私下达成分销协议, 也是不专业的表现。
《 常规规例》 有明确规定: 未得卖方事先同意, 地产代理不得安排任何人视察物业。而监管局制订的标准文件亦规定代理必须得到业主书面同意, 才可把钥匙交予第三者及把楼盘分销放盘给其他的地产代理。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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