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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入契花园转让易起纷争
张先生与太太刚从纽西兰回流香港, 由于习惯恬静的生活环境, 所以属意购买新界的丁屋。张先生透过地产代理介绍, 终于选中了面积700方呎, 位于元朗的一个丁屋地下单位, 该单位还连同一个花园和一个车位。
张先生夫妇与业主李先生议价时, 双方谈得十分投契。李先生还如数家珍地介绍丁屋所在那条村的历史故事, 说他曾祖父以前在村内种田, 但是他父亲不愿继承父业, 农田早已荒废。他在两年前将一块位处低洼的农地交回政府, 换取一块甲级地兴建了这座三层高的丁屋。李先生更称建成后政府经已检验过楼宇及发出满意纸, 并说已于上周向政府补了地价。李先生又指出屋前的花园及车位都已入契, 可以一并出售。
订立临约后, 张先生接到律师通知, 说政府方面证实该所谓入契花园及车位其实是政府以短期租约形式批给李先生, 李先生不可自由将租约转让他人。张先生知道后马上联络李先生, 但李先生称村内各人都是这样将花园及车位「 顶手」 , 政府是不会干涉的, 更着张先生放心。张先生还是不放心, 打算放弃交易, 李先生执意要张先生履行合约, 双方争持不下。后来在代理的调解及律师的协助下, 李先生终于同意减价售卖该地下单位, 而律师将为张先生向政府申请花园和车位的短期租约。
由于新界的土地拥有权问题复杂, 丁屋的批建通常不包括其他设施如花园及车位等, 买方宜查证其业权是否可以转让, 才与业主签立临约, 以免招致损失。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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