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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途限制查真以免得「 楼」 无所用
史提夫先生计划在年底结婚, 今后长期以香港为家, 于是便委托多间地产代理公司代为物色合适单位。其中一间代理行的代理甲为他找到一个邻近他工作地点的单位, 而且价钱也合符他的预算。该单位属开放式, 没有分隔睡房及独立厨房, 正是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该单位现为业主自住, 由于业主是一名自雇人士, 所以在单位内亦有各种办公室设备。
视察后, 史提夫先生与女友都对单位非常满意, 代理甲也表示该单位的物业资料已经齐备, 独欠一项用途限制, 公司迟些会补回。史提夫先生见业主一向居住在单位中, 便对物业可供居住用途并无怀疑, 于是便与业主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并按合约即时缴付订金。
两天后, 代理甲取到单位所在大厦的「 占用许可证」 ( 俗称「 入伙纸」 ) , 赫然发现该单位是规定作非住宅用途的。史提夫先生征询律师朋友意见, 才知香港的楼宇可以作何种用途, 须视乎屋宇署发出的「 占用许可证」 上的规定, 而一幢大厦不同层数不同单位也可以有不同规定。如果违反用途规定, 可能影响业权, 令将来出售时增添麻烦, 而有关部门更可发出命令, 强制业主或居住在单位的人士在指定限期内终止不正当的用途, 否则可能会被检控。
由于物业的指定用途不容许作住宅, 所以史提夫先生与代理行之间的「 地产代理协议」 无效, 两者之间也没有佣金的义务与责任。而代理甲也主动代史提夫先生与业主协商, 最终都争取到取消临约, 退回订金, 总算有惊无险。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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