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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转名要留神印花再付有可能
根据《 印花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117章) , 就任何住宅物业而签订的买卖合约都须缴付印花税( 俗称厘印费) 。香港的楼宇买卖程序比较特别, 双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约之前通常都已先签立了一份临时买卖合约。如果签订临约和签订正式买卖合约的买家, 均为同一人或同一群人则问题不大, 否则便须注意以下个案。
王先生的妹妹到了适婚年龄, 一直却未有结婚打算, 与王先生一家三口同住, 一家人融洽相处。王先生第二个儿子出世后, 夫妇俩想搬去一个较大的单位, 透过代理看中了合适楼盘及谈妥条件后, 王先生便以自己个人名义与业主签订临约。回家再与太太及妹妹商量, 妹妹觉得自己也应负责一份, 建议加名。王先生心想也好, 翌日便问代理加名手续, 那位代理也是刚入行, 处理同类情况经验不多, 只说王先生指示律师在准备正式买卖合约时买家名字加进妹妹名字便可。
律师告诉王先生, 加名原则上没问题, 只是因其妹妹不是他的直系亲属, 提名文件可能要再打厘印, 王先生应把这笔额外印花税也计算在买楼成本内。从税局观点看, 王先生本来一个人购买物业, 现在让另一人也拥有物业一半业权, 等于把一半物业转让给该人, 所以要付印花税。幸好印花税只是按楼价一半计算, 要付也不至令王先生大失预算, 延误买楼计划。
在《 印花税条例》 下, 买卖合约的定义包括任何买家提名或指示另一人去完成买卖的文件, 但不包括提名或指示买家的父母、 配偶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文件。所以除非加名或转名的人属上述几类, 否则任何提名文件都将被税局视为另一项买卖合约而要再缴付印花税。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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