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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強制進修時段與紀律委員會或牌照委員會所附加之條件的期限有所重疊,目標持牌人在該重疊期間所獲得的持續專業進修學分將會用於符合較先到期的條件。
例子一:
某目標持牌人的牌照被附加兩項條件,包括:
(1) 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規定目標持牌人須於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的期間內取得地產代理監管局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第一階段)下的8個學分; 及
(2)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規定目標持牌人須於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間,透過參加並完成「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而取得12個持續專業進修學分。
兩項附加條件的重疊期間為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只計算「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所取得的學分。另外,由於
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較先到期,因此,此重疊期間的學分(如適用)將用於符合此附加條件的學分要求。
假若該目標持牌人在2025年10月合共從「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不同講座及研討會取得12個學分,而之前並沒有取得任何學分,則該12個學分將全部用作履行較先到期的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進修條件; 另外,他必須在2027年4月30日或之前額外取得8個學分,才可符合其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
例子二:
某目標持牌人的牌照被附加兩項條件,包括:
(1) 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規定目標持牌人須於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的期間內取得地產代理監管局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第一階段)下的4個學分; 及
(2)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規定目標持牌人須於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間,透過參加並完成「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而取得12個持續專業進修學分。
兩項附加條件的重疊期間為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只計算「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所取得的學分。另外,由於
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較先到期,因此,此重疊期間的學分(如適用)將用於符合此附加條件的學分要求。
假若該目標持牌人在2025年9月前並沒有取得任何學分,而在2025年10月合共從4個「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不同講座及研討會取得4個學分 (每個活動各取得1個學分),則該4個學分將全部用作履行較先到期的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 該目標持牌人必須在2026年7月31日或之前從「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及研討會另行取得12個學分,才可符合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進修條件。
[註: 倘若該目標持牌人在2025年10月所參加的4個「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及研討會 (每個活動皆取得1個學分),當中兩個活動屬相同講座,則該目標持牌人只有3個學分可用作履行其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 (請參閱問題8),而重複參與相同講座而取得的1個學分將用作履行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進修條件。]
- 如強制進修時段與紀律委員會或牌照委員會所附加之條件的到期日是相同的,目標持牌人在該重疊期間所獲得的持續專業進修學分則會先用於履行紀律委員會或牌照委員會所施加的進修條件。
例子三:
某目標持牌人的牌照被附加兩項條件,包括:
(1) 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規定目標持牌人須於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的期間內取得地產代理監管局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第一階段)下的4個學分; 及
(2)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規定目標持牌人須於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間,透過參加並完成「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而取得12個持續專業進修學分。
假若該目標持牌人在2025年10月合共從「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不同講座及研討會取得12個學分,而之前並未取得任何學分。雖然兩項附加條件同日到期,但持續專業進修學分會先用於履行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進修條件。因此,該12個學分將全部用作履行於2026年7月31日到期的紀律委員會施加的進修條件。如該目標持牌人在2025年11月至2026年7月31日期間沒有取得其他學分,他便未能履行其強制性持續專業進修條件,影響牌照續期申請。詳情請參閱《持續專業進修計劃指引(強制性)》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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