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 监管局的工作天为星期一至五。
2 收到查询后下一个工作天开始计算。
3 由监管局收妥牌照申请、所需费用及文件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至发出牌照/ 营业详情说明书(即牌照可供领取之日)为止。如牌照申请须交由监管局牌照委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适当人选」标准及其他发牌要求,此服务指标则不适用。监管局处理此类牌照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或第三者(例如破产管理署、信托人或警务处)查询有关详情,待得到回复后,才可以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4 由取消或拒绝申请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如属破产个案,则由收到破产管理署或信托人指示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
5 “证人”指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以外的人士。
6 由监管局收到足够证明文件后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回复的日期或(如个案没有投诉人)由监管局向有关持牌人发出首封阐明指称的信件的日期起计算,至监管局于网页公布被投诉人已承认的违规事项的日期 (如属快速个案),或进行首次纪律研讯的研讯日期(如属普通个案或复杂个案)。
7 着重于《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是否已获遵从,以及地产代理及营业员在执业时的行为。若个案与任何同时进行的刑事罪行的调查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不遵从其法规进行的调查有关,或个案与任何同时进行的民事诉讼有关,或个案所涉的物业位于香港境外(该些境外物业的调查工作及证据搜集大多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事宜),则本服务承诺并不适用。就本服务承诺不适用的个案,监管局会尽其最大的努力,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如有足够证据进行纪律研讯的情况下)尽早进行首次纪律研讯。
8 一切非监管局所能控制的情况,例如当个案已就进行纪律研讯准备就绪之后,仍未能定出纪律研讯日期,或须出席纪律研讯的投诉人、证人及/或被投诉人在拟进行纪律研讯之日未能出席有关纪律研讯等,均不会被计算在本服务承诺之内。
9 普通个案和复杂个案进行首次纪律研讯的服务承诺目标分别为10个公历月和13个公历月内完成80%的个案。
10 由完成调查之日起计;或当监管局须要为有关个案进行纪律研讯,或按纪律处分新计划下处理有关个案,则以向被投诉人发出研讯结果通知书之日起计。
11 不包括须进行纪律研讯的个案。就该些须进行纪律研讯的个案,法例规定,监管局「须自有关决定日期起计 21天内,将该决定以书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该决定所针对的任何其他人……」。
|